當前報紙日期:  2020-10-18

人大常委修訂國旗法及國徽法 嚴禁損害國旗國徽尊嚴等行為

2020-10-18

  【新華社北京10月17日電】(記者丁小溪)17日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國旗法、國徽法進行了修改。新修改的這兩部法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表示,國旗和國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著國家權威與尊嚴,是國家制度的重要內容。這次國旗法、國徽法修改幅度不小,主要是完善國旗、國徽的尺度,增加使用的場合和規範,明確監督部門等。
  「根據國旗和國徽的特點,把握不同要求,對於國旗是強調鼓勵與規範並重,鼓勵公民、組織在適當場合升挂、使用國旗和國旗圖案;對於國徽是堅持以規範為主,主要是規範國家機關的使用。」童衛東說。
  新修改的國旗法規定,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各級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大型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升挂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居民院(樓、小區)有條件的應當升挂國旗。
  新修改的國徽法明確,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根據新修改的兩部法律,國旗、國徽應當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中小學應當教育學生了解國旗、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
  同時,新修改的國旗法規定,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挂、使用國旗。該法還明確,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