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紙日期:  2024-07-19

菲律賓有過的《離婚法》

黃信怡
2024-07-19

  在菲律賓關於離婚法的立法問題仍然處於爭議中的情況下,資深律師Al Vitangcol III為文指出,菲律賓議會在1917年通過的的《第2710號法案》,並為大家講述此法案從立法到被廢除的五十多年風雨歷程,他進而指出,“眾議院第 9349 號法案重新制定絕對離婚作為解除婚姻關係的替代模式的法案,或擬議的‘絕對離婚法’,不僅僅是第 2710 號法案的復興。”
  菲律賓早在一百零七年前的1917年3月就立法允許絕對離婚,這是許多人都不知道的。其最主要的原因是美國殖民統治時立法通過的《第2710號法案》在1949年因《菲律賓民法典》生效而被廢止。這項又名《離婚協議法》的法律只規定了提出絕對離婚的兩種理由:妻子通姦或丈夫納妾。只有無辜的一方才能申請離婚。如果夫妻雙方都有罪,雙方都不能要求離婚。
  該離婚協議法至關重要的是,如果沒有通過刑事訴訟的最後判決確定被告有罪,就不能批準離婚。如果犯罪的配偶被判無罪(通姦或納妾),離婚訴訟將被駁回。
  在日本侵佔菲律賓的1943年,根據駐菲日軍總司令的授權, 菲律賓執行委員會主席頒佈了“新離婚法”取代了1917立法通過的《第2710號法案》,當菲律賓在1945年光復後,恢復了美國統治菲律賓時所有法律,於是第2710號法案恢復了其法律約束力。1949年6月18日獲得批准準,並於1949年8月6日在《官方公報》上公佈後生效的菲律賓《民法典》,這有效地廢除了第2710號法案。
  1987年7月6日,高莉・阿基諾總統發佈第209號總統令,頒佈菲律賓《家庭法典》,這就是現行的《家庭法典》。該法典在第一條款重申了憲法上明文規定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和不可侵犯的社會制度”。該《家庭法案典》第45條列出五種狀況允許廢除或宣佈婚姻無效,並在第55條列出八種狀況可能申請合法分居。
  雖說菲律賓在一百零七年前就立法通過了《離婚協議法》,但,如果從法律層面來說,菲律賓眾議院通過的《絕對離婚法案》對現行憲法而言,是“離經叛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