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紙日期:  2020-02-20

政院初擬新冠肺炎特別條例 散播假訊息最高關三年入法

2020-02-20

  【本報訊】據台灣中央社19日電報導,行政院因應新冠肺炎,訂定防治及紓困特別條例,政院初擬草案規定,若散播疫情假訊息,可適用刑法,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草案也明定,防疫隔離假企業若給薪,可加倍扣抵營業稅。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13日行政院會中指示,擬定因應新冠肺炎紓困的特別條例和特別預算,為期1年,預算規模初步匡列上限600億元,經費來源由歷年累計的歲計賸餘和主計總處籌措財源支應。特別條例草案預計在20日行政院會提出,通過後再送立院審議。
  知情官員表示,特別條例草案內容今天已向蘇貞昌報告,定名為「嚴重特別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內容共16條。
  特別條例草案授權行政機關編列最高新台幣600億元的特別預算,用於防疫與產業紓困;考量紓困振興方案約將在今年5月底啟動,特別條例實施期間暫定為從立院三讀通過後,到明年6月結束,若要延長實施,須經過立法院同意。
  特別條例草案明定,企業可給予勞工防疫隔離假,若隔離假期間企業願意給薪,將可加倍抵扣營業稅。
  另因疫情特殊,草案規定,若散播疫情假訊息,可適用現行刑法或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罰則,最高罰300萬元或最多關3年。
  官員指出,這是因為刑法與傳染病防治法都有散播假訊息相關罰則,但傳染病防治法為特別法,一般散播疫情假訊息,罰則將優先適用傳染病防治法;特別條例則是考量在特殊防疫期間將刑法整合並用,讓法官有裁量權,可以決定怎麼罰,強化防制假訊息。
  另外,對於鏡週刊報導指特別條例規定散播假訊息將加重其刑,條例中並沒有此項規定。
  官員表示,行政院內部還要跟相關部會討論細節,目前特別條例尚未完全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