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履行睦鄰友好的國際義務

府:杜習協議無需國會批准

  【本報訊】馬拉干鄢更堅決地為杜特地總統同中國主席習近平的口頭漁業協議辯護(該協議將允許中國在菲律濱專屬經濟區捕魚),聲稱總統只是在行使他同其他國家達成口頭或書面協議的權力。
  在《菲詢問者日報》刊登的一篇評論中,前外交部長亞伯特˙黎˙羅沙溜和前監察專員君芝沓˙加彪˙莫拉禮示質問杜特地同習的捕魚協議之秘密。
  總統發言人班尼洛在一個使用杜特地總統首字母(PRRD)的聲明中說:“對PRRD和習主席之間的協議之爭論是無效的,因為它不在脅迫或害怕的情況下達成的。”
  班尼洛補充說:“該協議的達成,不是因為任何威脅,而是因為總統認為這樣的協議是實際的,它可牽連兩國之間的任何突然,而我們獲得一個我們可伸張我們的國家權利的地方。”
  班尼洛說:杜特地只是“為菲人民總的福利”所驅動,“不只為確保他們的人身安全,而且使他們能開發被中國控制的海域的天然資源作為他們生計的一個來源。”
  班尼洛說:“這些,現在被達致了。”
  班尼洛說,“我們也發現它是荒謬的”,加彪、莫拉禮示和黎˙羅沙溜“爭論說,我們保密該協議。”
  他補充說:“它不是就像他們或批評者發現該協議和向菲人民披露它”,聲稱,“該口頭協議由一適當的官員在該雙邊會議時記錄。”
  他說:“總統對它是明確的。”
  他補充說:“即使多餘,我們重申:該協議是為在談判在進行時,在該受爭執海域維持和平及秩序而作出的”。
  他說,菲律濱法律“長期以來承認總統可行使這樣的典型權力,即使沒有國會的認可,因為行政協議通常是較不正式的和比條約處理較狹隘範圍的課題事項。”
  班尼洛說,“外國領袖之間的會議或高層會議是無用的,如果他們在該交往時他們不能承諾和約束他們的國家。” 
  他再次援引憲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聲稱,它“決不可孤立地讀,而應聯繫同一文件的第二條第二款。”
  他說,“該為菲公民保留使用和享受國家海洋財富的條文,必須聯繫總統服務和保護菲人民的首要責任,以及我們國家遵守同所有國家和平、平等、公義、自由、合作和友好的政策。”
  他說:“我們生活在一個多國的社會,因此我們得履行我們的國際義務。”
  據班尼洛說,菲律濱的國際義務之一,它是杜特地和習之間的口頭協議之根據,是“對我們的鄰國友好。”
  根據他對憲法的理解,該協議沒有提出“在我們的國內領域執行我們的憲法和我們的法規之任何阻礙。”
  引述班尼洛說是由最高法院法官加彪執筆的一個決定,該總統發言人說:“一個國家不可援引在其憲法的條文或其法律,作為未能履行其國際義務的藉口。”
  班尼洛說:“對此的 理由是簡單的:在一個這樣的世界,國家有能力制定他們自己各自的規則,互相衝突的地方政策是不可避免的,有時達至一個國際問題的層次。”
  他說:“總統在其七月廿二日的第四國情咨文‘已說得明確’,就我們來說,作為西菲律濱海的主有者,是給予中國捕魚權。“”
  他補充說:“這就像民事法的主有權方面,它認為提供主有者允許他人使用一個人的財產之權利。總統行使這樣的權利不是武斷的,而是以國家利益作為他們首要考慮。”
  班尼洛向菲人保證,“我們將繼續為屬於我們的鬥爭。”
  他說:“我們將以和平的方式這樣做,通過一種解決國際爭端最有效的模式,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