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案要求強制安裝行車記錄儀

  【本報訊】一名立法者已經向眾議院提交了尋求強制要求各類型的機動車輛必須設置行車記錄儀的法案。
  依里岸市眾議員弗雷德里克˙蕭,提交的眾院法案第4475號,要求駕駛者的車輛必須裝置經政府鑑定的系統記錄,車輛行走的數碼及電子數據和車輛的交通安全器等。
  這個法案規定裝置的設置如下:
  *一個儀表盤攝像頭有夜視及街景定能力。
  *一個具有儀表盤攝像頭同樣能力的反而板攝像機。
  *一個視覺顯示儀。
  *一個數據儲存設備。
  *一個全球定位系統器(GDP)
  額外的記錄儀也可能需要,這將根據車輛是那一類而定。
  獲授權載客的公共服務車輛,車內必須有一個視頻攝影機以記錄車內發生的事件,也必須裝置一個反面板攝像機。
  對私家車輛來說,車內是否要裝置攝影機可自由決定,除非是經常要載兒童的私家車。
  三個輪式更少車輛的機動車,駕駛者頭盔必須有一個數碼攝像機,或者,該數碼攝像機也可裝設在車頭或正面。
  與此同時,對載客的巴士,載客集車,及貨車則必須裝置全球定位系統器(GPS),這樣車主及經營者才能知道他們的車輛的行動。
  這個法案還禁止任何人把行車的記錄貼在社交媒體上。
  這名依里岸市眾議員瞭解要在一年的時間實施他提出的法案會有困難。
  他說:“該法案有一個條文給予三年的時間完成所有的規定。”
  蕭補充說:“這個完成期適用於所有的車輛主人,製造業及全國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