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制騷亂 歐美眾國普遍設有《禁蒙面法》

  【香港中通社10月4日電】(記者向港豪)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4日下午宣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將於5日0時生效。香港訂立《禁蒙面法》,意在遏止延燒百日不退的示威暴亂。事實上,世界上很多國家同樣在發生大型騷亂事件後制定了禁蒙面法。
  首先是干預香港事務的美國。美國紐約早於1845年便把“蒙面加武裝”列為非法,當時主要針對3K黨眾的暴力罪行,因三K黨成員通常戴上亞麻布製成的白色尖頂頭罩。時至今日,該法仍有餘威,於2011年“佔領華爾街運動”時派上用場。至20世紀中期,不少州份通過禁蒙面法取締了三K黨。
  目前,美國起碼有15個州訂立了《反蒙面法》,對蒙面示威加以嚴厲處置。例如政治立場偏激、戴著蓋伊·福克斯面具的匿名者組織成員,是《反蒙面法》的主要打擊目標。
  同處北美的加拿大是在幾次高調示威後,於2013年起推行禁蒙面法的,禁止在騷亂及其他違法集會中戴面具。一經定罪,參與暴動時蒙面的人士最高可被判監10年;參與非法集結時蒙面的人士,最高可被判監6個月,或罰款5000美元。
  在歐洲,禁蒙面法更是普遍。法國2010年就已頒布了《頭巾禁令》《禁止在公共場所遮掩面部法》。今年4月, 因應經久不息的“黃背心”運動,法國政府又頒布《加強和保障示威期間公共秩序法》,對俗稱“反打砸搶法”作修改,增加“反蒙面”等條例,以維護公眾安全、預防和懲處暴力。
  德國早在1953年便在露天公眾集會或其他露天公共活動及前往途中,禁止任何掩飾身份的物件。自1980年代起,根據集會法,在如示威等公眾集會中,不可掩飾身份,以便警察能夠辨認。違法者可被判處1年監禁。
  奧地利自2002年起,在示威現場、大學、公共交通及法院等場所禁止蒙面。違反禁令可被判處6個月監禁,再犯者可被判處1年監禁或罰款。違反禁令者如果沒有威脅公共秩序和安全,則不一定會被檢控。
  在丹麥,在公眾集會時戴面具、以顏料塗面等也都屬違法行為。
  俄羅斯在公眾活動中禁止戴面具及用其他任何方式遮掩身份;活動主辦者必須要求所有參加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遮掩身份。
  在西班牙,根據2013年11月的《公民安全法》,掩蓋面部的示威人士,可被判處3萬歐元罰金。
  瑞典2005年出台的相關法律,禁止示威者全部或部份遮蓋面部,使得身份難以辨認。這項禁令只適用於示威中公眾秩序受擾亂,或者有受擾亂的即時危險的情況。
  其他較早推出相關法例的國家有意大利,早在1975年就禁止在公共場所穿戴面具或任何妨礙身份識別的物件,合理情況下可得到豁免。不過該國對於宗教是否為“合理理由”產生了分歧。挪威1995年便開始規定在示威、遊行、會議等公共活動中禁止蒙面。
  比利時亦於2011年起禁止於公共場所穿戴頭巾等遮蓋物。保加利亞於2016年起禁止於政府辦公室、學校、文化機構、公共娛樂場所穿戴面紗、頭巾。
  荷蘭的相關法例則是新鮮出爐的,於今年8月1日起,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教育、政府、醫療相關的建築物及其庭院內,禁止穿戴頭巾、全臉頭盔等。瑞士亦有7個州有禁止戴面具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