豈有此理?

  連日來,在台灣島內被炒得沸沸揚揚的事情並不是二零二零大選,而是一名在台灣犯案的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方面不斷通緝的壓力之下,決定要回到台灣投案自首之後,卻遭到了民進黨當局拒絕赴台,此事在島內外引起了強烈的反響。
  相信許多人還記得,去年二月發生在台灣的那件“港女箱屍命案”。香港公民陳同佳與女友潘曉穎一同到台灣歡度情人節,期間,因情感問題,陳同佳將潘曉穎殺害,隨後把潘的屍體放在一行李箱之中棄屍。台灣警方、檢方調查後發現潘已懷有身孕,而陳則在犯案後逃回香港。
  該案震驚了香港、以及台灣社會。而在事件發生之後,有港媒報導稱,由於此命案在台灣發生,而香港、台灣存在司法管轄權問題,所以香港法院無法對被告以“謀殺罪”論處,只能就陳已承認的“洗黑錢罪”判刑。最終陳同佳因“洗黑錢”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十九個月。
  幾天前,“港女箱屍命案”的涉案人陳同佳,在香港結束了“洗黑錢罪”羈押獲釋。可能是由於良心受到譴責,陳同佳向香港政府提出要求,前往台灣自首投案,接受當年“謀殺罪”的審訊。
  對於此案,台灣警方在案發之後,就對陳同佳發出了為期三十年的通緝令,通緝令至今任然有效。然而,當接收到陳同佳要求赴台的請求之後,台灣民進黨當局卻一反常態地予以拒絕,並要求香港政府“拿出陳同佳在台灣犯案的完整罪證,否則不允許陳同佳赴台。”
  人們都知道,按照國際慣例,對於通緝犯自願自首,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做法皆是即時接收,以將疑犯早日緝拿歸案,接收審訊,這才是通緝的最終目的。
  然而,台灣方面在急迫地通緝之後,卻又開始拒絕投案,其主要原因就是民進黨當局,為配合香港“反送中(送台)”條例所引發事件,從政治、選舉角度考量,所作出的違反常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