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大公司種植稻米不可行

  筆者從前經濟部長薛里道˙哈比道(CIELITO F. HABITO)於二○二○年五月廿九日在他在詢問者日報的“沒有白吃的午餐”專欄所發表的以“小農場,大農場”為題的一篇評論中獲悉,蘇迷˙亞耶拉家族自二○一七年以來即與農業部合作。當時該聯合企業通過亞耶拉多用途合作社(AYALA MULTIPURPOSE COOPERATIVE)與在怡朗的SEDA ATRIA旅社啟動農業部的“公司種米項目”(CORPORATE RICE FARMING PROJECT)。
  哈比道很贊成這個項目。他說如果我們的一些大商巨賈跟著這麼做,我們可能會看到我們的農業部門趕上我們的在農業上充滿活力的鄰國泰國,馬來西亞與越南。這些國家都有普遍的小農場——大農場二歧式經營方式。
  他說如果我們提供適當的環境,那些大投資者可以與眾多小農建立協作夥伴關係,這將帶來真正的有生產力,有競爭力與糧食安全的菲律濱農業部門。
  由大公司經營的“公司種米項目”並不是新鮮的東西。在一九七二年馬可 斯宣佈戒嚴後不久為了解決缺米的問題頒佈了第四十七號通令(GENERAL ORDER NO.47),強制所有員工在七百名或以上的公司,都要投資於種植稻米,以供應自己的員工。並規定員工與種植面積的比例為七比一,也即擁有七百員工的公司必須種植一百公頃的稻田。那時候被迫從事種米的公司至少有一百家。主持這個項目的政府機構是以陳燦戈(MR.TANCHANGCO)為首的國家糧食署(NFA)。
  馬可斯政府推動“公司種米方案”的理由是,財力雄厚的公司可以為稻米種植業注入所亟需的資金,帶來農場的機械化及引進新的農業科技。
  但結果呢?事與愿違。這些大公司在農場注入大量資本後,在兩三年後都因嚴重虧蝕而一一關閉,幾乎沒有例外,而政府的“公司種米方案”也跟著無疾而終。
  “公司種米方案”失敗的原因如下:
  一.稻米是一種喜歡水的植物(WATER LOVING PLANT),在稻田裡必須依照地形等高線劃分為許多小田塊,在各小田塊之間以泥土堆高築成田岸或田梗,使每個小田塊都能留住灌溉用水,這就形成阡陌縱橫的水田。這些方塊水田因面積太小,不適於諸如七十七馬力大型拖拉機的運作,而必須代之以十二馬力或二十四馬力的小型耕耘機。一台十二馬力耕耘機的耕耘能力約等於三頭水牛,只適合於小農場使用。如果公司經營的大農場不能使用大型拖拉機,就完全失去了機械化的優勢。
  二.大公司經營的大型農場,面積至少要二百公頃,始能達到經濟規模(ECONOMY OF SCALE),而規模經營需要優秀的管理人才,但優秀人才通常不願意離開舒適的繁華都市到寂寞落後的鄉下去工作。假如公司勉強僱用不勝任的人去管理農場,這就差不多注定了農場虧蝕的命運。
  三.公司經營的稻米農場的生產成本高於小農,原因是公司員工必須付較多工資。除了移植(TRANSPLANTING)與收割(HARVESTING)的農忙季節必須幫手外,小農平時是親自照顧田地,不必支付任何工資。
  四.大農場因面積很大,很難防止員工或鄰居的偷竊。例如在施肥的時候,管理人員分配兩百袋化肥叫工人到田間去施肥,有的不誠實的工人就與鄰居勾結,把整袋整袋的肥料放置田間的一個角落,晚上才由鄰居拿走,管理人員很難知道這些肥料是否已撒在土壤裡。如果沒有,產量必然大減。
  五.根據過去的經驗,以工作效率而言,僱農不如佃農,佃農不如自耕農。“公司種米方案”等於將佃農與自耕農轉變為僱農,無異於以低效率代替高效率。
  以上五個不利因素如果沒有找到解決的方法,由大公司種植稻米的方案必然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