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大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

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施行 新法規定犯三種罪行者可判處無期徒刑

  【本報訊】綜合新華社、中新社6月30日電: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30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和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49號主席令予以公佈;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會議決定免去胡澤君的審計署審計長職務,任命侯凱為審計署審計長,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50號主席令予以任免。栗戰書委員長出席會議。
  30日上午,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162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會議經表決,全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會議還審議了有關任免案。
  30日下午,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163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作了說明。
  30日下午,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舉行閉幕會。常委會組成人員163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會議經表決,全票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明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

分裂國家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6月30日全文公佈。該法明確,犯分裂國家罪最高將處無期徒刑。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于當日表決通過該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該法明確,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該法明確,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勾結外國危害國家安全罪

  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當日表決通過該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該法明確,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該法規定,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該法明確,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顛覆國家政權罪

  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將處無期徒刑。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于當日表決通過該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該法明確,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該法明確,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