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