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惠珠稱香港國安法具凌駕性 認為全國性法律無牴觸基本法

  【香港中通社7月14日電】(記者 阮曉)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14日在港表示,香港國安法與香港基本法同屬全國性法律,國安法不是基本法的附屬法律,與基本法平排并列;國安法凌駕香港法例,沒有機制可令香港法庭認為一個全國性法律抵觸了基本法。
  當日,在紫荊雜誌社舉辦的一個基本法論壇系列活動開幕式上,譚惠珠表示,香港國安法實施兩周以來,她留意到兩個問題,一是國際社會關注的其是否破壞“一國兩制”,二是香港法律界關注的其是否違反基本法;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譚惠珠表示,基本法的有關條文說明,國家安全立法和建立執行機制,不屬於香港的高度自治範圍。無論是單一制國家或是聯邦制國家,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和建立執行機制,都屬國家事權,而非一個地方政府的事權。從法理原則和國際慣例來講,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送往中央最高司法機關進行審判是通例,但中央顧及“一國兩制”的安排,將大部分案例讓香港審判,說明國家在保護“一國”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兩制”。
  她又指,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都是全國性法律,“它們是平排并列的。”國安法通過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成為香港法律,成為用來訴訟和審判的一部分,不等於它變成了基本法的一個附屬條例,它仍是一個本身跟基本法并排的全國性法律,且補足了基本法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缺口。
  譚惠珠認為,從基本法條文本身來看,基本法第11、第8、第160條都提到,假如有法律抵觸基本法的時候應如何處理,但這3個條文都針對的是香港本地的法律,沒有一條條文評論全國性法律是否抵觸基本法。國安法雖然在香港實施,但本身仍享受全國性法律的地位,不等於是香港本地立法。而國安法的實施條例清楚講明,若香港本地法律與國安法相抵觸,則國安法凌駕於香港法律,故沒有機制可令香港法庭認為一個全國性法律抵觸了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