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有應得,恰如其分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原主席林朗彥和原成員周庭涉嫌於去年六月二十一日煽惑、組織及參與包圍員警總部,法院十二月二日宣判。黃之鋒兩項罪成,判囚十三點五個月;周庭兩項罪成,判囚十個月;林朗彥一項罪成,判囚七個月。
  去年香港發生的反修例風波,本來是特區政府為了健全法制而修訂《逃犯條例》,以便把在臺灣犯案的陳同佳送到臺灣受審。明明是“送臺”,但是反對派卻故意把修例篡改為“送中”,發動“反送中”遊行示威,結果演成暴力活動,黑衣人見人就砍就殺,破壞地鐵、交通設施、金融機構、商店,把香港推向瀕臨破產的邊緣。
  黃之鋒、林朗彥和周庭是反修例的頭目,組織未經批准的集會和遊行示威,煽惑群眾包圍員警總部等政府機構,導致交通阻塞,民眾行動受到限制,社會秩序受到嚴重影響。
  今年東區裁判法院聆訊時,周庭認罪,黃、林否認控罪,但是在十一月二十三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聆訊時,黃、林為了獲得減刑,在庭上表示認罪。由不認罪到認罪,反映一件事,香港國安法起了威懾作用,反對派的頭目不得不低頭承認自己的罪行。
  對法院判處黃之鋒、林朗彥和周庭罪成入獄,香港愛國愛港團體、建制派議員、愛國人士無不拍手稱快,支持法院的判決。一年多的遊行示威,尤其是暴徒打砸燒行為,把香港國際機場、地鐵站、金融機構等公共設施搞得面目全非,導致遊客止步,商業蕭條,“東方明珠”黯然失色。
  美國和英國某些政客對黃、林、週三人被法院判刑,卻為他們喊冤叫屈,認為法院判刑太重,違反人權,云云。這些言論和觀點不值得奇怪,他們是同路人,又是幕後主謀,當然為其信徒和支持者鳴冤叫屈。此外,反對派頭目也為黃、林、週三人叫屈,譴責法院判刑過重。
  兔死狐悲,物傷其類,黃、林、周的下場就是他們的榜樣。去年的修例風波期間,民陣等反對派的不少頭目也犯了同樣的罪行,有的比這些人更加嚴重,如某些立法會議員帶頭或煽動群眾衝擊立法會會議廳和中聯辦大樓,塗改國徽和國旗,呼喊侮辱特區政府的口號,等等。這些頭目今後被提訊和判刑,刑期可能比這三人還要長。
  香港是一個法治地方,一向遵照法律辦事,什麼人違反法律,什麼人明知故犯,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懲罰,沒有人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但是有人卻要搞“港獨”,與中央政府抗衡,為外國勢力賣命,這些漢奸、國賊難道不應該受到懲罰嗎?如果不對他們進行法律制裁,今後如何對香港事實有效的管治?只有依照法律辦事,對違紀犯法的暴徒進行必要的懲罰,才能確保香港未來的長治久安和“一國兩制”的成功。
  我們認為,黃志峰之流罪成被法院判處監禁是罪有應得,恰如其分,法院的判決是公道的。如果對他們的罪行視而無睹,任其胡作非為,或是走走過場,虛晃一招,讓暴徒和“港獨”份子逍遙法外,那才是咄咄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