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院通過“警械使用條例”修法

台灣立院通過“警械使用條例”修法

  【香港中通社9月30日電】台南殺警案引發外界關注“警械使用”議題,台立法機構30日完成“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增列警察逕行射擊時機、成立專家小組為警械使用爭議案件提供意見等規定。
  台南8月22日發生重大殺警案,2名警察遭持刀歹徒殺害,警用配槍也被歹徒奪走,引發社會針對警方用槍時機及相關法規的討論。有一線警察表示,用槍規定條件苛刻,且一旦造成傷害,開槍警察常常需獨自面臨訴訟與懲處,多重顧慮容易干擾緊急情況下的判斷。
  此次修法重點為擴充警察使用槍械時機,條文增列警察執行職務時,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危及警察或他人生命和身體的行為或明顯意圖時,可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針對警察用槍造成傷害的爭議案件,新條文要求當局內政主管部門成立專家調查小組,就相關爭議案件的審理過程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本報訊】據台灣中央社30日電報導,蔡英文今天表示,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條文三讀通過,明確定義4種危急情境,警員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政府持續努力,更加完善警察執法安全。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明定警員面臨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若認將危及自身生命、身體,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本報訊】據台灣中央社30日電報導,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明定警員面臨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若認將危及自身生命身體,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若致人傷亡將面臨訴訟,所屬機關應提供涉訟輔導。
  台南殺警案引發外界討論警械使用條例修法進程,並加速立法院討論,朝野黨團昨天達成共識,立法院會今天下午三讀通修正警械使用條例。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武器,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著制服或出示警徽或執行職務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