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律師無權為黎智英案辯護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釋法有三點內容,外國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辯護須獲得特首決定。人大釋法後,特首李家超當晚發表聲明對此表示歡迎和感謝,聲稱將全力落實釋法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應香港特首李家超的要求進行釋法的。香港法院今年將對反中亂港份子黎智英的案子進行審理,黎智英竟然聘用英國御用大狀歐文來港為他進行辯護。特區政府律政司致函最高法院和終審法院表示反對,但被法院駁回。為此,李家超直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要求,去年底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並作出三項決定。
  香港回歸後,在泛民主派歷次組織的抗議活動中,無論是二零一四年的“佔中”運動和隨後的雨傘運動,還是二零一九年的“反修例”活動,黎智英均參與策劃並煽動民眾參加。他多次前往美國,在國會作證時要求美國對香港事務進行幹預,同美國沆瀣一氣,對香港、新疆、西藏事務進行污蔑、攻擊,被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中國廣大民眾斥為漢奸。他的家鄉順德黎氏家族會把他開除出會,不承認他的身份。
  眾所周知,香港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回歸中國,現在是中國的一個行政特區,香港的事務是中國內部的問題,國安案涉及國家機密,法院審理案件時怎麼能夠允許外國律師為被告進行辯護。如果黎智英的陰謀得逞,香港的主權何在?與殖民地有什麼差別?
  香港回歸後,中國政府為了遵守五十年不變的承諾,對香港的司法制度,包括法院和法官,不但一視同仁,甚至允許他們繼續存在和執業。各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仍然戴著假髮,以英語發言,隨心所欲進行審理。對此,一些有識之士早就指出,中國政府讓步太大了。果不其然,在黎智英案件中,律政司的要求竟然被最高法院和終審法院駁回,迫使特首李家超只好向人大常委會求助,要求釋法解決爭端。
  此次全國人大釋法採取比較靈活、委婉的態度,沒有批評香港最高法院和終審法院的錯誤決定,也沒有否決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狀的要求,而是對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表示外國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審理須獲得特首同意。人大常委會這樣釋法,賦予香港特首應有的權力,間接否決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狀來港為他進行辯護的企圖。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符合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精神和有關條款,順應港人的意願,香港廣大民眾是支持的。在人大常委會宣佈釋法結果後,紛紛發表聲明和談話表示擁護和支援。黎智英的案子將於今年九月份由香港政府挑選三名法官開庭進行審理。他有沒有叛國?有沒有違法亂紀?有沒有吃裡扒外出賣香港?相信法院將會對他作出公正、公平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