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親送禮不可為

  去年七月份,一位剛從內地到香港定居的四十五歲母親,為讓孩子入讀響往的學校,將裝有兩萬元的信封交了給香港軒尼詩道官立小學校長,希望「網開一面」,當校長收到信封之時,不加思索,當日直接向廉政公署報告。
  結果婦人因涉嫌賄賂公職人員,日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裁判官表示,案情嚴重,這位媽媽的行為無疑是謀取私利,而且她的行為還會剝奪其他靠實力投考的學生的入學機會。
  有些內地人確實有向所求的人送禮、送錢的習慣,我的醫室也常有來自內地的新移民或探親人士給我們贈送食物、物品或現鈔,如果我在,會向送禮者解釋香港人的習慣及法律,沒有親戚或朋友關係的人不會互相送禮,如果以送禮來交換利益,是違法行為。我診室的內地病人多是送食品,其他候診病人或會拿來分享,不會有法律問題。
  一般香港人遇到有所求的人「送禮」,如果送禮的人是內地人,也會稍為解釋,罕有人向執法當局報告,那位校長向政府機構報告婦人送錢是保護自己,以防被人「放蛇」(刺探),那個婦人以內地的「習慣」在香港行使,被拘捕和判罪也非無辜,這是文化和法律的差異,如果同一行為發生在內地可能是「皆大歡喜」。
  現在的內地和以前不同,和外間世界也不盡相同,不少醫生、公務員和有權在握的人可能會收禮。五十年前家四叔到泉州探望一位女士,我們和她同坐車到某處,她堅持要付她自己的車費,那時的公職人員都廉潔,和今日的公職人員不同。香港這小地方卻不以道德規範人的行為,而是以法律來制裁不守規則的人,人人知何為合法,何為違法,犯法者自負罪責,罰款、坐牢或兩者並科。香港不容許公職人員收禮,非親非故送禮也是犯法。
  禮,何也?俗人都認為,禮,禮物是也!要解釋「禮」,有形的無形的都是禮,人情是禮,權力也是禮。
  亂吃東西可能會患病,亂送禮則可能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