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育法案

  最近小費迪南德·“濛濛”·R·馬可斯總統,針對教育公平、護照服務和鹽業,簽署了三項被稱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其中第 11984 號共和國法案,即“禁止實施沒有許可證不可參加考試法案”,於簽署後成為法律,該法律在公佈 15 天後生效。此一新法律禁止各學校不可要求與規定學生先自清他們的所有學雜費,並要申領許可證,然後才可獲准參加考試。RA11984並不免除“弱勢學生”所欠學校的學費,只是允許因為暫時的經濟拮据者,使他們參加考試。
  據有關人士的解讀,哪些人被視為“弱勢學生”? 允許未經許可進行考試的規定並不是絕對的。 法律規定,聲稱處於不利地位的學生必須獲得市或省社會福利和發展官員對其因災難、緊急情況、不可抗力和其他正當或合理原因而處於不利地位的必要證明。 這項認證要求可以阻止一些學生和家長濫用期票來避免及時支付學費。 然而,如果相關學校對相關學生的理由感到滿意,則可以免除法律規定的證明要求。
  與大多數法律一樣,它需要教育機構發布實施規則和條例,填補法律中缺乏的細節,以確保正確實施。RA 11984 應該只為那些值得國家保護的人提供保護,而不是那些惡意的人。 雖然學生與學校的合約充滿了公共利益,但與所有合約一樣,它也產生了對各方的雙邊義務。 學校教育學生的義務意味著學生有相應的義務學習並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包括支付必要的費用。 大學生選擇課程的學術自由也受到公平、合理的入學和學術要求的約束,例如支付所需的費用。
  話說法律規定學校允許弱勢學生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參加考試,但教育機構保留要求提交期票並利用法律和行政補救措施收取費用的權力。 然而,他們也有義務根據其政策和法規發布相關記錄和憑證。有專家認為,歸根究底,代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和學生本身應該對自己的教育負責,這是他們的首要權利和義務。 引述最高法院宣稱教育不僅僅是一種可衡量的商品……在教育通常是就業機會和更好生活的大門的情況下,成績的重要性不能被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