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禁“官車”濫用警笛警燈

菲國警將奉命實施嚴打

  【本報訊】總統小馬科斯禁止所有政府官員和僱員的車輛使用警笛、爆閃燈和其他類似器具,指出濫用此類設備造成交通阻塞、惡化道路環境。
  馬科斯近日簽發第18號行政令(AO),強調這樣的設備只可在緊急狀況下使用,非授權使用者將受到法律制裁。
  第18號行政令豁免菲武裝部隊,國調局和菲國警的車輛,以及執勤中的消防車、救護車和其他緊急救援車輛。

警方將嚴查濫用警笛警燈

  另據報道:菲國警4月11日表示,在馬科斯總統禁止政府官員及職員濫用警笛、爆閃燈和其他類似的設備後,菲國警將更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
  菲國警發言人珍•法哈道上校在新聞發佈會上說:“即使是在馬科斯總統頒佈18號行政令之前,執法部門就一直在執行第96號總統令。”
  1973年頒佈的第96號總統令規定,私家車安裝爆閃燈、警笛和其他有關設備為非法。
  法哈道表示,菲國警將配合其他政府部門,例如大馬尼拉發展署(MMDA)和首都地區各市的政府,以落實馬科斯總統最近的命令。
  法哈道矢言警方將公正執法,不論違法者社會地位如何。她說:“我們執行總統令第96號,將不會放過任何人,無論其社會地位。”

處罰措施

  菲國警表示,第一次犯規者,違規的警笛警燈將被沒收。
  第二次再犯者,可面臨六個月徒刑及取消其車輛登記和駕照。
  菲國警將與其他相關部門檢查非法銷售警笛、爆閃燈和類似設備的商店,違反者可被取消其營業執照。
  法哈道表示,今年從1月至3月,警方已沒收了2546件此類違規設備,而2023年警方總共沒收了793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