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BSP批准對外匯條例進行更多修訂

  【本報訊】菲律賓中央銀行(BSP)已批准對其條例進行更多修訂,以進一步便利授權代理銀行獲得外匯資源,並簡化檔案要求、流程和報告。
  央行表示,“這是BSP持續努力的一部分,旨在審查外匯監管框架,並支援本國促進有利於投資持續流入的政策環境以幫助促進經濟發展和增長的努力。”
  在BSP行長黎莫朗那於4月11日簽署的通知中,BSP修訂了外匯交易條例手冊的規定,允許更多形式的外國投資經授權代理銀行(AABs)報告後進行註冊。
  這些變化還包括為這些投資簽發BSP註冊檔案(BSRD),並簡化了與這些外國投資相關的報告表格和流程。
  BSP表示,“ 將有一個直至9月30日的過渡期,以便註冊授權代理銀行對其系統和流程進行必要的準備和調整,從而確保符合新的報告準則。”
  根據修訂後的準則,在符合有關注冊的適用準則和證明檔案的情況下,對以下票據的投資將在註冊AAB向BSP報告後進行註冊。
  這些投資或票據包括政府和其它公共部門實體發行的債券、股權證券、私營界發行的債券、交易所交易的基金以及菲律賓存單。
  在AAB(期限至少為90天)的比索定期存款和用作抵押品的票據的投資,涉及將抵押品的法律/受益所有權轉讓給非居民投資者,應向BSP註冊。
  該監管機構在其通知中解釋說,註冊AAB是有權經營外幣存款單位的銀行,已被外國投資者指定報告和監督其投資。
  BSP表示,“註冊AAB應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內使用規定的表格定期報告所有交易,包括非居民投資者的新/額外投資。”
  註冊AAB還應向BSP-國際營運部提交現有和有效的BSRD清單。截至1月31日發佈的BSRDs應在此通知發佈後15天內提交,而2月1日至4月11日發佈的BSRDs應在註冊之日起兩天內或本通知生效前提交。
  修訂後的報告表格應從10月1日開始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