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反洗錢委員會(AMLC)一位官員9月5日表示,被革職的丹轆省邦班鎮長郭華萍及其同夥如果在多起洗錢案件中被定罪,可能面臨累計609至1218年的有期徒刑。
反洗錢委員會調查和執法部副部長亞德里安·阿爾朋在參議院聽證會上作證時表示,針對郭華萍和其他被告提起的案件每項可判處7至14年有期徒刑。
在參議院對郭華萍涉嫌逃離菲律賓一事進行調查期間,阿爾朋說:“根據《反洗錢法》第4(a)、(b)和(c)節,從事洗錢活動可判處7年至14年監禁。”
據他透露,前鎮長和其他被告面臨著87項洗錢罪。反洗錢委員會、國調局和總統反有組織犯罪委員會上週已向司法部提起了洗錢指控。
這些案件涉及約70億比索,據稱這些資金被用於丹轆省邦班鎮的非法離岸博彩中心(POGO)的運營。
除了郭華萍以外,涉案的其他被告還有她的“姐姐”張密爾、邦邦牙省寶轆鎮“幸運南方99”公司的授權代表卡珊德拉·李·王以及前技術和生計資源中心(TLRC)副主任丹尼斯·庫納南等。
在週四的聽證會上,參議員洪智未洛斯提醒張密爾她所面臨的重罰。這是張密爾第二次出席參院聽證會。
洪智未洛斯告訴她:“張女士,如果你與郭華萍和其他28人被定罪,每項罪名的刑期為7至14年,有87項指控。所以即使我們採用最低的刑期7年乘以87,這實際上已經是一段很長的時間了。即使判處最低7年徒刑,也已經超過人的一生了。張密爾女士,我希望你能考慮我們從反洗錢委員會收到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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