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慰星 張 欣
在“一帶一路”戰略的具體實施中,旅遊業的發展當屬重要環節。宣導旅遊合作,擴大旅遊規模,聯合打造具有絲綢之路特色的國際精品旅遊線路和旅遊產品,提高沿線各國遊客簽證便利化水準儼然已經成為沿線各國的普遍共識。與此同時,中國以“絲綢之路旅遊年”為宣傳主題,中國與東南亞間具備獨特的地緣優勢,根據中國旅遊研究院發佈《中國入境旅遊發展年度報告2016》和《中國出境旅遊發展年度報告2016》顯示,2015年中國接待入境遊客為13382.04萬人次,同比增長4.14%。其中排名前十的客源國中涉及東南亞國家為:越南、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同比之下,2015年中國出境旅遊人數達1.17億人次,同比增長9.8%。其中排名前十的旅遊目的地中涉及的東南亞國家為:泰國、越南、新加坡、印尼和馬來西亞。通過上述數據,中國與東南亞各國互為熱門的出境旅遊地,因而各國對此也相繼出台制定了如免簽、落地簽等簡化或放寬簽證等優惠便利的旅遊政策。
然而,跨境旅遊活動包含辦理護照、出入境手續、健康體檢、購買保險、貨幣兌換等一系列環節,涉及領域廣泛,加之跨境旅遊活動中參與主體眾多且往往分屬不同國家,以上多重因素的疊加使得“一帶一路”跨境旅遊糾紛法律關係尤為錯綜複雜。在傳統的跟團旅遊中,遊客的數量一般較多,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飲食中毒等類似事件,則糾紛所涉及的人數將不在少數。由於旅遊者的法律及其風險防範意識的缺失,訂立合同的相對方(例如旅行社、酒店、旅遊景區)利用自身相對有利的優勢、參照當地交易習慣或使用格式條款等,使得這一涵蓋旅遊法律關係中權利義務分配的契約有所缺失疏漏而容易滋生爭議。
跨境遊糾紛中涉及領域豐富且糾紛類型繁多,其中專業性問題層出不窮。加之跨境旅遊特有的涉外性,對糾紛的解決不僅需要掌握熟練精深的法學素養和與糾紛相關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廣闊的國際視野在此也顯得尤為重要,譬如國家間的風土人情的瞭解、不同語言間的理解交流等問題也成為跨境糾紛的解決中不可避免也不可忽視的影響因素。而東南亞各國間的法律文化、歷史淵源和法治發展水準存在差異。由於缺乏相對統一的法律體系、制度、規定和文化背景的支撐,各個國家法律規範與審判程式不盡相同,當當事人將旅遊糾紛訴諸法院時可能會遭遇到“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進而影響糾紛當事人對裁判結果認可和接受程度,司法訴訟的糾紛解決效果也會因此而大打折扣。特別是跨境旅遊糾紛標的額相對有限,金額一般較小,若動輒將糾紛訴諸法院,則一方面與訴訟需要支付的成本明顯不值當,另一方面較長的訴訟期限也會與短暫的旅行時間相衝突。
因此,處在解紛體系中心位置的司法訴訟在實際解決跨境旅遊糾紛的過程之中遭遇到大量譬如管轄權、法律適用、司法協助等方面的困境和挑戰,且司法訴訟存在著程式抽象繁複、訴訟成本昂貴、訴訟遲延等固有缺陷,加之跨境旅遊糾紛呈現出的獨有特性,使得平衡和彌補傳統司法解紛機制遭遇到的困境與瓶頸的訴訟外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便自然而然地被納入至跨境旅遊糾紛的解紛系統之中。
依據目前中國及其他國家就跨境旅遊糾紛多元化解決方式有:旅遊投訴、旅遊和解、旅遊調解、旅遊仲裁。誠如上文所分析的,多元文化背景下人們對於訴訟的態度也不盡相同,例如“厭訟”是其中典型傳統訴訟觀念。當跨境旅遊糾紛發生之時,糾紛當事人可能會在該觀念的影響之下選擇通過旅遊和解的方式進行解紛。一方面化解了糾紛雙方針鋒相對的激烈局面,另一方面通過平和、直接、有效的對話交流能較少資訊的不對稱性並逐漸消除不愉快的情緒,使得糾紛解決更為徹底。再如旅遊者在跨境旅遊中遭遇到服務品質問題,則其訴求可能是要求服務提供方予以更換或改進服務品質,此時旅遊者可能會更加青睞旅遊投訴予以高效及時的處理。又或者是糾紛當事人不願在糾紛解決過程中透露其隱私,那麼旅遊仲裁則是其中一個值得信賴的選項。當然,若進一步削弱仲裁的對抗性,也可以進行更具柔和身段的旅遊“仲裁—調解”,通過調解中尋求雙方共同糾紛解決方案的對話和調解人居中斡旋,既擺脫了僅依靠雙方無法進行有效溝通的訴爭姿態堅冰,又能夠充分吸收糾紛各方的解決意見而增加解紛可接受度,從而達至旅遊糾紛的妥善解決。在此意義上,高效便捷且親民友善的旅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構,甚至可以構成一個國家優質旅遊的軟實力,而攸關旅遊產業的競爭力。這反過來也可以啟示東南亞各國旅遊從業者和管理者們,補全可能的旅遊產業解紛服務短板,借“一帶一路”東風而全力促進本國旅遊業的迅猛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