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紙日期:  2019-07-12

為富不仁

黃國鵬
2019-07-12

  “為富不仁”這句成語出自《孟子‧滕文公上》,筆者引用這個成語評論下述事件並不一定準確達意,但是,“為富者”確實需要一點“仁慈心腸”,否則將引發公眾的憤怒。
  近日控制著三家上市公司、個人資產達幾千億元人民幣的新城控股掌門人王振華因“涉嫌猥褻兒童罪”而於7月10日被正式批准逮捕。中國的媒體是轉述“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的,雖然“批捕方”只是上海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但是卻經過北京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消息,說明了“案情”的重大。當然,王振華的眾多“社會頭銜”以及擁有加拿大籍身份也會令地方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感到為難,拿到中央的“尚方寶劍”後,地方辦案機構就簡單多了。
  其實,早在本月初,互聯網上就瘋傳並指名道姓上海地產大亨王振華“猥褻9歲女童事件”,受害女童家長報案後,直接將消息告訴部分媒體,公安機關感到社會壓力,迅速果斷採取行動,將嫌疑人拘押。而另一個協助王振華誘騙女童的周某某也感到事態的嚴重性,主動投案自首。一周後,仍稱之為“王某某、周某某”被宣佈正式批准逮捕。以中國現有的司法體制,被批准正式逮捕,說明犯罪事實確鑿,當然,尚未得到法院的判決,此時將王振華稱為罪犯也不符合法治精神。
  根據中國目前的刑律,“猥褻罪”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強姦罪”,特別是姦淫未滿14周歲的幼女,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或死刑。可見,“猥褻罪”與“強姦罪”的刑罰有天壤之別。
  社會經常有個誤區,當人們與輿論對著某個為富不仁者緊盯不放時,這時突然會冒出什麼“社會仇富現象”的奇怪論調,倘若“為富者”仁愛天下,又何來的“仇富現象”呢?“有錢能使鬼推磨”這個恒古定律在現實生活中恐怕難於消除。“猥褻”與“強姦”這個一詞之差是否在未來的判決中起到關鍵作用,就不得而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寫明:屬於強姦罪的有——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一個只有9歲的女童,還是個小學生,就遭遇了重大傷害。而“為富者”對著一個尚不諳人事的幼童下狠手時,難道不會捫心自問——這是不是做了傷天害理之事?為富不仁者,雖富必誅!這可能是社會的主流聲音。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