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務員「政治中立」受衝擊

  在香港,要求公務員秉持「政治中立」,這個自港英政府時期一直實施到現在的政治傳統,在過去半年的「修例風波」中受到前所未有的衝擊。
  不論是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黃絲」,還是支持警察止暴制暴的「藍絲」,都逐漸背棄這一原則。「黃絲」們甚至公開發起公務員集會,對特區政府表示抗議,並呼籲修改「公務員中立」的核心要素,將公務員效忠的對象,由特區政府和行政長官,變成市民。「藍絲」們即便相對保守些,但也認為像光頭警長劉Sir那樣發表一些愛國愛港反對暴徒暴行的言論,是合情合理的,不應該因此受到指責。
  在港英政府時期,要求公務員不能參與政治活動、不能參加政黨、不能介入政治漩渦,所有行為對港督負責,聽上層領導指示行事。可以說只要不去搞政治,就不怕丟飯碗,決策錯誤是集體責任,個人不會受罰。
  回歸後,特區政府依然沿用這一原則,只是做了些微調,將效忠對象從港督變更為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並設立高官問責制,問責官員需要作出政治決策,承擔政治責任。
  但從前在英國人統治下的高效聽話的公務員隊伍,卻有點運轉不靈。從第一屆政務司陳方安生當年架空特首董建華,到過去這半年來公務員系統(警隊除外)陽奉陰違、不作為、甚至亂作為的事情比比皆是。
  事實上,所謂「政治中立」,其實是英國人埋下的雷。
  政治是什麼,按照毛澤東的說法就是:把朋友搞得多多的,把敵人搞得少少的。當妳試圖把朋友搞得多多的時候,我這邊劃了雷區,公務員這塊妳不準交朋友。於是將妳的潛在群眾基礎,挖走了相當大的一塊。
  不準公務員公開表達自己的政治立場,並不代表他們沒有政治立場或主張。所以,與其強調公務員應當保持「政治中立」,不如採取行動,嚴懲所有違法亂紀、觸碰底線的公務員。比如,那些在選舉工作中,違規偏袒某壹方的公務員;那些對政府決策陽奉陰違、消極怠工的公務員。